外墙脱落砸死路人,33户居民共担百万赔款

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宣判:整栋楼里33户居民共同承担赔偿死者家属989877.90元,每户人均承担赔偿29996.30元。

去年3月7日中午11点4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小学老师周某途经县城北街一弄堂时,弄堂一侧住宅楼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导致周某头部受伤倒地不起,后虽经过路群众及时送医,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另外,脱落的水泥块还砸到另一侧墙体的空调外机箱,导致空调外机箱掉落在地。

涉事的住宅楼建于1992年,分为一二两个单元,共33户36名业主,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物业及业主委员会。而水泥块是从一单元的外墙上脱落的。

事后,周某的家人将36名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通道宽度1.4米左右,事发前通道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害,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所说的一二单元是以楼内通行的楼梯数量区分,并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事住宅楼系一幢独立的建筑物。

本案36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导致外墙水泥块发生脱落致周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或产权记载的33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33户赔偿家属989877.90元,每户承担赔偿29996.30元。

法院判决后,不少市民对业主共同担责表示不理解。

办理此案的法官这样解释: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如高空坠物之类的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诸如此类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住宅楼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须共同承担维护墙体的义务,故本案认定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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