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水泵房扰民责任谁来负?

苏先生夫妇向厦门市成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成兴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住了几个月之后,因为忍受不了地下室水泵发出的噪声,搬了出去,不得不在外租房子居住。为此,2007年4月苏先生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

案件由来:

2004年10月30日,苏先生夫妇向成兴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东渡濠头和顺里36号一套位于一楼的商品房。2004年年底,成兴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了苏先生。

苏先生搬进这套新买的房子后不久,有一天晚上他回家时,走进房间发现地面振动非常大,苏先生就找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询问是怎么回事,相关人员说他们今天楼底下在改造。苏先生看到一楼旁边有个封闭起来的楼梯通往地下室,一看,原来那个楼梯底下是个水泵房。楼梯口封起来以后,水泵的振动和噪音就从地下室的通道内传出,极大地影响到苏先生的居室环境。

2005年1月14日和6月6日,苏先生两次书面致函成兴房地产公司,反映地下室水泵房噪音已经严重影响了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要求尽快解决问题,并提出了地下室排风机消音处理、水泵减震处理、调整夜间供水时间等五项建议。

2005年12月26日,苏先生委托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自己购买房屋的卧室、客厅中央为监测点,对地下室车库排气扇为噪声源进行了监测。在下午4点半到5点之间,厨房的噪音在61.4分贝到63.5分贝之间,卧室的噪声在48.8分贝到52.4分贝之间。

2006年1月14日,苏先生以水泵为噪声源,又进行了测量。在晚上10点50分的时候,卧室为40.7分贝;晚上10点55分的时候,厨房为41分贝;晚上10点57分的时候,卫生间为41.5分贝;晚上10点59分的时候,客厅为42.7分贝。

此后,苏先生多次向成兴房地产公司反映、交涉均未果。2007年4月,苏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厦门市成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兴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水泵噪声侵权行为,彻底搬迁蓄水池,消除对建筑主体安全结构的隐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支付房租33400元,并承担噪音监测费用。那么原告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庭审争论:

苏先生说,声音是一种能量,水泵房位于地下室,声音无法扩散,一直积累着,达到了一定能量级,它总要有减压、扩散的去处,所以,住在水泵房上方的苏先生从觉察到的那天晚上开始,他一家就没办法住了。水泵一开动起来,它的振动竟使苏家客厅里的沙发一个星期位移8-10厘米。水泵房每天24小时,每时每刻都在那边运转,水泵抽水所发出的是低频噪音和高频噪音的结合声,这种夺命噪音导致苏家全家人都出现头疼、失眠症状。

2005年4月1日,苏先生夫妇实在忍受不了水泵噪音,搬出了自己刚买的房子。苏先生夫妻俩都住到办公室,就这样住了半年到七、八个月。 后来,苏先生夫妇到外面租了一套108平方米的房子居住,每月租金1,200元,到2007年7月31日,他们已经支付了租金33,400元。2007年整改以后,振动的声音明显减小了,但是低频音改不掉,苏先生还是无法回到那个房子里面。

苏先生称,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得很清楚,住户的直接楼板下方、左右、前后、比邻,不得设置水泵房,且蓄水池设置在地下室,也必须是地下第二层,独立式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建设部给排水建筑设计规范,构成了侵权。

成兴房地产公司则辩称, 因为产生噪音的是水泵,水泵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它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设施,所有权人是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者是物业管理公司。因此,本案的被告不是水泵所有权人和管理者,被告的主体是不适格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搬迁蓄水池,则要经过全体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他们开发的房子早在2002年就通过了质检站验收,是合格的。原告诉称水泵房噪声侵权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成兴房地产公司还说,2006年2月6日,该公司已向苏先生以及102单元的住户发出《泵房噪音整改征求意见书》,苏先生以及102单元的住户在整改意见书上签了名。 2006年5月,成兴房地产公司对水泵房进行了改造,将水泵改成了变频水泵,在泵房四壁加贴了吸音材料,完工后房子抖动明显减小。整改后,从检测的噪音标准来看,基本上实际值是在32-33分贝,而背景值本身也是在32-33分贝,而在夜间,作为控制噪音的标准应该是50分贝及以下。另外,厦门市政府先后两次将和顺里36号楼所在的区域确定为厦门市环境二类功能区。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二类功能区域室内噪声标准白天是50分贝,夜间是40分贝。这个小区所处的地点是在和通路,它的噪音控制标准应该适用二类标准,该二类标准是属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而不应当适用一类标准。因为一类标准是只有居住的,还有文教区为主的这么一个区域,它等同于乡村的一种噪音的状况。因此它根本不构成噪音侵权,不可以进行索赔。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17日,检测部门以水泵为噪声源,再次进行了噪声测量。晚上11点10分,卧室的噪声是32.9分贝;晚上11点13分,客厅的噪音是34.4分贝;晚上11点22分,卫生间的噪音是33.3分贝。

2007年12月27日,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成兴房地产公司应赔偿原告苏先生房屋租金损失26,72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1、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商品房,被告作为商品房的出卖方,应承担小区配套设施的保障义务。原告入住后,房子下面的水泵房发出强烈的噪声、振动,对原告的生活、休息造成了严重影响。经相关部门2005年12月26日监测,超过二类功能区室内白天50分贝的国家标准;后来被告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是并没有完全消除噪声,2006年1月14日晚上所进行的室内检测,仍然超过40分贝的国家标准;直到2007年5月17日检测之后,原告房子室内噪声才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40分贝标准。法院根据这些检测报告认定,2007年5月17日之前,被告的水泵房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也就是说,在没有整改前,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

2、被告是否应承担租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被告噪声超标排放已经违法,影响了原告的安宁、休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被告的水泵房超标排放噪声,致使原告无法忍受搬出,另外租房。被告应赔偿租房损失26,724元。原告认为被告二次供水系统设计不符合建筑规范,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彻底搬迁蓄水池的诉讼请求,属于建筑合同安全范围,必须经相关部门鉴定,与本案的噪音侵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

3、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从该法规定上看,法律赋予了居民居住环境的安宁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的“其他人格利益”就可以涵括居民对生活的精神安宁权,因此苏先生有权起诉,并要求停止侵害,但是否能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否存在严重后果是本案的关键,即诉争的焦点问题。本案从表面上看,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的损害后果,但精神损害的赔偿其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的赔偿。精神损害一般表现为无形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到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但损害却是客观存在的。有损害即应有救济,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的基本救济方式之一,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被侵害人。现代城市住宅小区良好的环境、健康、安静、舒适的生活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向往和追求的,也是我国城镇居民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的标志。然而我国城市有不少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环境噪声的污染是目前城市住宅小区居民投诉的主要热点,噪声又是环境污染中的隐形杀手。苏先生一家自从搬入讼争屋后,水泵房超标排放的噪声会刺激人的听觉神经,对生理心理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损害了精神健康,因此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普通市民买一套房子,要花费多年的积蓄,如果不能居住,还要再花钱另租小区房子,确实是一种较大的伤害。因此建议,房地产开发商要设身处地为业主想一想,采取必要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扰民的问题,给业主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另外,购房者在购买房源时应多加小心,尤其是期房,特别是交房签字前应多了解自身房屋外相关设施,及时交涉维权,以免陷入住房后的疲劳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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