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管理要不要收费?

物业公司接管新竣工住宅小区后,首先面临的就是用户装修问题。按以往惯例,物业公司要收取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总体看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以退还的,二是不可退还的。要退还的部分,主要是装修押金。不退的部分费用,一般被称为装修管理费。

先说说装修押金问题。目前,开发商新建的物业,大多仍为粗装修房屋,买房人收房后,一般委托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或无资质的装修队、外包工进行装饰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有些业主受建筑专业知识限制或利益驱使,主观、盲目性较大,如果缺少强制性约束与规范,很容易对房屋整体结构、相邻产权的建筑产生永久破坏性影响。对此,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装修管理办法,但由于管理对象多数是分散的业主、个体装修承包商或装修游击队,收效并不理想。在实践中,业主入伙时,大部分开发商要求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收取业主一定数额的装修押金(或称保证金),以限制业主可能实施的违章装修行为。只要业主不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共用设施设备,竣工后即返还业主。但这种做法一直遭到部分购房者的质疑和不满,认为是无根据的乱收费,应该取缔。如铜陵市物价部门已根据部分业主要求,明确禁止收取装修押金。不过,笔者仍然认为,一定数额的装修押金应该收取。

第一,过去虽然收取了装修保证金,还有相当一部分业主不顾有关规定违章装修,少数业主甚至宁愿事后不要回装修押金,也要按自己的意愿去装修,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当劝阻置之不理。现在,没有保证金作为经济约束手段,一些业主则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违章装修。所以装修押金不但要收,而且应提高收取标准,以加大经济约束力度。

第二,房屋主体结构一旦破坏,事后再怎么补救都还存在隐患。房屋管理的目的重在预防,而不能把预防的目的转化为对业主的事后惩罚。目前,对违章装修行为的执法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预防手段,物业管理单位也难以做到及时制止。实践证明,不收取装修保证金后,部分新建小区已明显出现对违章装修行为的失控现象。

第三,收取装修押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房屋的整体安全,是对业主整体利益的保护,不应该是乱收费。部分业主之所以认为收取装修押金是乱收费,主要是因为国家对收取装修押金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收费单位、制定收费标准、返还办法等,对装修人进行正确引导和管理,而不能迁就部分业主的意愿取缔了之。

总之,收取一笔装修押金,可使业主(或装修公司、装修队伍)在装修过程中有所顾忌,起到事前预防作用。万一出现损坏房屋整体结构、破坏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给他人造成生命、健康、财产方面的损失等情形时,也可先从这笔押金中支付修复、赔偿等费用。如果装修过程一切平安,没有出现上述情形,收取的押金如数返还。应该说,对用户入住新竣工房屋时,预先收取一笔装修押金是一个比较好的控制、监督、补救办法。

再说说装修管理服务费。我们知道,物业竣工交接后,小区几乎成了一个巨大的装修工地,物业公司要对装修业主、装修工人、装修行为、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场地秩序、安全防盗等进行管理、监督,而这些工作当然会有人力、物力支出。有人说,这些工作应当是物业管理的一部分,怎么还要单独收费?是的,目前的装修管理主要由物业公司在管,由于装修行为在时间上集中于交房后的前12个月左右,这时物业公司工作量大增。如果物业公司能长期干下去,额外的支出费用可在以后的物业服务费中逐渐消化。但事实上,新竣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多半会炒掉前期物业公司,选聘新“管家”,这样,在同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下,不收装修管理服务费对前期物业企业是不公平的。所以,装修管理服务费应该单独计收。但这也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确定服务内容、标准,制定服务价格。国家虽然倡导物业公司同装修人自行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但可操作性低,实践中住户抵触很大,难以推广,费用更是无法落实。

笔者认为,不论是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都应该纳入前期物业管理范畴。在现行物业管理体制下,前期物业管理中各项收费还很难用合同、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只有依赖政府部门尽快完善小区公共服务的各种规定、收费标准,建立监管机制,实现政府定价,统一管理,才能实现管理、服务与价格之间的相对平衡。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3期/总第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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