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小区调查报告(一)

(按:原标题为《北京物业小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调查数据统计初步分析报告》,发表时改动。本项目为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律原有限公司资助项目,和谐社区发展中心项目——《北京市物业小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发展研究》,全文约1万5千字,分4次连载,请读者注意保存。)

一、物业小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调查研究说明

(一)研究的理论背景

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触发了中国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其表征是:在基层社会出现了结构性的变化,产生了基于私有共同财产基础上的利益共同体及其合法组织,城市居住小区中的业主群体就是其中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起,住房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财产转变为私有财产,财产关系的变化导致社会治理结构也随之而改变,在城市居住区,商业化和社会化管理取代了原来单位房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模式。同时,基于物权的社区治理模式开始付诸实践,基层社区治理模式正在发生从行政管理模式向社区自主治理模式的转变:居民/业主成为社区自治的主体。

业主组织是一个纯粹的群众自治组织,其组织特性基于“物权”特征而决定,该权利决定了基于物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业主组织作为小区共有财产的治理主体的合法性不是源自于行政授予而是来自于商业交易行为,通过购买房产而获得,因居所承载之建筑物共有产权性质而获得。业主的共同利益基于小区共有财产,小区中的不动产与动产(维修资金)形成一笔巨大资产,业主组织能否管理、维护好这笔巨大的资产是基层社区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

业主从个人私利出发的权利诉求,在客观上会起到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由于共有财产权,每一个业主之间的权利关系紧密相关,任何一个业主要保护自己个人的利益,就要关心和保护小区共有的财产和相应的社会秩序。这样,个人的私利会驱使人们有动力参与到共同事务的治理中来。而当一个人发现个人的力量难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和权利时,他就会和别人联合起来为了保护他们共同的财产和权利而奋斗,这样个人的权利意识促进了社区参与,反过来在社区参与的过程中,人们逐渐会在维权过程中形成理性的集体行动的知识和合作的技能。通过这样的过程,一个人因而发生了从个人向公民的转变,即不仅关心个人私利也关心公共事务,在主张其拥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从这个角度出发,社区物业纠纷的出现对中国的社会转型具有重大积极意义。并且这种动机在本质上具有可持续性,因为共有财产的巨大利益关系使得业主有内在的动力去解决“搭便车”、监督、信息成本、新制度供给等集体行动的难题。

财产权制度的变化改变了权利义务配置的变化,导致中国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在基层社区中,业主组织、居民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小区共有财产这个物质平台,形成了地方社会中新的秩序关系。摩擦和冲突既是社区发展的阻力又是动力,因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与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但是人类却可以从解决这些冲突中学会理性行为、合作共存的宝贵经验,这是构建秩序、发展民主法治的必修课。纠纷的解决会成为公民实践自主治理社区事务的途径。社区治理是一种民众通过实践才能习得的技艺,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社区自治是民主的学校,从对社区自治事务的参与,使人民学会组织的科学与艺术,而这种结社艺术则是在平等占主导的民主社会里维持自由的基础,它教会人民在保持他们自由的同时应用他们的能力去达到共同福利。

业主组织发展状况成为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标杆之一。如哈罗德伯曼在其著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所阐述的,在十一世纪后期至十二世纪,新出现的商人阶级如何使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概念和制度在西方社会发展成一个集成的法律体系的。他揭示的历史进程的逻辑是:“新阶级的出现是一个新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是商人导致了商法,而不是商法造就了商人。同样,中国上世纪90年代的经济发展与财产关系变化导致了一个有产阶级——业主在城市地区大规模范围的诞生。这种变化是在经济改革政策推动下的结果,是经济改革的附带产品。然而,这个副产品对中国转轨的意义重大,如梁治平先生指出的:“用一种长时期的眼光看,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在其生死攸关的现代转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有效地监督和影响国家决策的健全的社会。”这个“健全的社会”指的就是公民社会,业主组织就是这个公民社会的先导之一。然而,如果业主组织不能实现对小区共有财产的有效治理,不仅会影响社区的稳定与秩序,导致小区物业和环境的破坏与贬值,而且使中国民间社会错失这得来不易的基层群众自治试验的历史机遇。

(二)调查目的

作为新兴事物的业主组织,因其所处的体制边缘的性质导致其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组织特征模糊不清,加上学术领域内对于社区民间组织研究的相对滞后,使得不论是官方的正式统计口径还是学术界的研究,对业主组织的基本状况都缺乏足够的关注和准确的把握。近几年来,部分学者开始给予关注,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开展了一些小范围内的调查,并获得一定的数据资源。但是,对于业主组织的基本情况仍然缺乏全面、规范和持续性的科学调查。这既不利于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政府管理。摸清业主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是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的依据,是促进其组织发育和发展的条件。对业主组织通过科学调查进行全面了解摸清底数,也是促进物业小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化解矛盾和冲突的前提和基础。

本研究把业主组织自主治理能力作为调查研究的重点。业主组织作为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相对于跨区域、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公民社会组织,更具“草根”特性。它对社会生态环境具有很大的依赖性,也直接反映出基层社会生态的方方面面。业主治理能力既决定其自身的生存发展,也是决定城市草根基层社会兴衰成败的关键。作为非赢利性组织,它不能依靠报酬来吸引参与者,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志愿者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这样的一个群体,是如何克服“公地的悲剧”与“集体行动的困境”,形成一个有效的治理主体? 它在什么样的社会生态环境的要素下,生存和发展起来的呢?这是本研究调查所要探索的旨趣之所在。本调查研究项目只给出了初步的数据分析汇总,还未进行深入的数据分析和坚实的理论分析。

(三)调查方法

●调查范围、单位和时间跨度:北京3,000个商业化物业小区是本项目对象。本研究的调查以一个物业小区为一个调查单位,对于愿意接受调查的合格对象,主要是对业委会成员进行采访和问卷填写。项目申请于2005年,调查数据结构和问卷设计自2006年1月起,此间多次修改(由于经验不足和调查人员的协调等问题,也许修改太多次了),调查的时间跨度从2006年3月—2007年12月。由于时间跨度问题,一些小区在调查当时的状态和现在的状态不一样,发生了变化。

●抽样方法:采用的是“偶遇抽样(方便抽样)”和大样本(138个小区)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抽样属于“非概率抽样”。其局限性是可能的样本选择偏差,例如,进入我们调查范围并愿意做调查的小区多数属于北京市物业小区中组织程度高、业主自主治理能力较强或物业纠纷较为严重的部分。他们比较活跃,多是因为参加各种活动、会议或者发生纠纷引起社会关注等等才与我们有了联系,同意接受采访,这样,样本中较少包括那些沉寂无声的小区,因此所用样本在代表总体和推断总体特征时会导致数据估计偏差。但是其积极意义就在于具有探索性,给出一些当前事物状态的典型信息。

●抽样缺陷的补救:由于当前新兴的物业小区基本数据不在官方调查口径内,因而不能从正式途径得到所需信息。物业小区业主组织游离在体制边缘的特性使得物业纠纷又具有相当的敏感性,确定抽样框,采取概率抽样调查极其困难。从另一方面来看,客观因素是,物业小区的物业纠纷状态本身具有很大的突发性,此前安静的小区可能会突然爆发出纠纷与冲突。即使严格采取概率抽样,抽样框的维护也跟不上抽样调查的需要。从主观方面看,由于物业纠纷的敏感性,抽样框中的小区当事人不一定愿意接受调查采访。所以,本研究所做的补救措施是扩大样本数量,以补充抽样的不足。我们的调查目前在北京已涵盖有业委会小区数量的大约三分之一,并且,还用一些别的办法包括典型案例和定性研究对调查数据的客观性予以一定的弥补纠正。

●调查的核查:在调查数据库整理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关于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的,例如,关于小区业主组织中是否有“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不少被调查人员误将非正式的“业主代表”当成正式的“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明显的偏离经验观察结果的数据,本项目对有疑义的数据进行了逐个核查,尽量纠正可能的偏差。

(四)调查问卷的指标设计

调查指标需要在调查过程中反映社会现象特征、属性或状态,调查指标的设计需要在研究假设指导下形成一套既反映研究假设内容,又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逻辑体系。

本项目研究采取了一种较为简单的数据采取法,在我们的研究基础上,把研究对象分解为若干方面,再分解为各个层级,直到最基本的数据单元,数据项分类及数量如下表:

调查的数据项的定义和取值尽量表现其客观状态,例如,基本上是,“是否”、“有无”、“数量多少”等类型的问题。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人为主观认识差异造成的偏差。

(五)调查问题数据指标结构

如图所示:

1、物业小区基本情况的数据结构图示(部分)

2、业主组织概况的数据结构


 

4、物业管理状况结构

5、物业纠纷状况数据结构

(待续)

(本文共同作者:曹吉丁、孙紫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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