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让雷锋和包公来做业委会主任
雷锋和包公是国人心目中两个崇高而永恒的英雄,我们通过相互间的传诵并且加上每个人的想象和愿望,赋予了他们一切人类的美德和正义。他们真实而感人,因为他们不是神,他们的善举和义举所体现出来的能力,其实仍然是平常人都能够达到的;然而他们是英雄,确是因为他们表现出了超人的慈悲、勇气和自我牺牲。所以我可以假设,如果我们是平常的,那么他们无疑是伟大的;如果他们只能算是平常的,那么我们一定就是愚劣、懦弱和自私自利的。所以我们宁愿把他们说成是伟大,这样至少还可以掩盖一个事实:我们可以更有理由鼓励别人去牺牲自己,替我们做我们不想做的善事,和替我们阻止我们不敢去阻止的恶行。
在社区物业管理事务当中,业主委员会委员们一直被赋予公益的身份。1995年8月建设部《中国物业管理实务》和2003年9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均将“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作为出任业委会委员的必要条件;同时许多有识之士证明,在我国香港地区以及美国等发达国家,类似业委会委员等职务都是公益性质,因此在我国业主活动同样必须延续它的舶来品特征,业委会委员这样一个非商非仕的身份由此成为社区义工的代名词。更因为他的行为总是与巨大的财富产生联系,他就更不能够对自己的劳动要求任何超出其他业主的回报,否则这将被视为对财富和权利的觊觎,这比雷锋做好事要求回报更难于令人接受。
然而对回报的需要并不会因为戴上道德的眼罩就自然消失。看看在内地与业委会委员可以类比的两个身份:居委会负责人可以从政府领到工资,因为他们在协助街道办事处处理社区问题的工作中发挥了一般居民所不能发挥的作用;人大代表享受着巨大的社会荣誉,并由此带来了社会已经习以为常的许多软物质性的回报,因为他们代表着人民参政议政。我们不能否认两者也有一定的公益性,然而前者享受的物质条件,和后者享受的权力条件,难道不是他们受人追捧的主因之一吗?近来一些地方进行的完全民选居委会主任的尝试,必将以放弃政府的津贴为代价,但他们要求的不正是获得更大范围的行使居民合法权利吗?可是对于业委会委员来说,在制度设计上没有给予他超过一般业主的权利,他们只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那么他为什么不能享受符合他的劳动价值的物质回报呢?在我国目前社会福利和救济体系还远不如发达国家一样完善的情况下,除非经济上的成功人士,否则要求需要养家糊口的有责任心和组织能力的成年人以公益活动为常务,其实也就意味着要求他放弃对自己家庭的责任,显然这不具有普遍的可行性。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业委会委员难有合适人选,难道不是与此有关吗?
并不是立法者完全忽视了这个问题。2003年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含糊地指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这既给权利上已经觉悟的业主留下了宽容的自治空间,同时也给思想上仍旧习惯皇权的业主带来了困惑:开展工作的经费并不等于给业委会委员的个人酬劳吧?法规上他好像应该是劳而不获的。
其实也因为业主们自己的一致反对,业委会委员才成为了既没有权利与荣誉,也没有劳动报酬的苦差事。要维持这个苦差事有三种办法:一是做超人,用自我牺牲去承受;二是做庸人,敷衍了事;三是做坏人,暗中牟利。
需要我们尽快作出选择的,还不仅仅是依靠道德或是依靠制度去挑选合适的业委会委员,还包括我们需要的业委会委员仅仅是好人或是能干的好人,更包括对他们的客观需要的一种理智态度:是让它在阳光下得到满足并同时受到制约,还是让它转入灰色地带,从而给寻租与被收买留下机会和空间?
本文为《现代物业》、 设施管理网(cnfm2001.com)联合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xdwyxmt@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