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者和业主——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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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记得一个传说,大意是说苏东坡的朋友佛印把苏东坡看成像“佛陀”一样高尚,头上有一顶光环,而苏东坡则正好相反,说看到佛印就像“一堆狗屎”,事后苏东坡沾沾自喜地把这件事告诉他的夫人,却被大大讥讽了一顿,苏夫人说:佛印是心中有佛,所以,看谁都会见佛;而你呢?心中不过是一堆狗屎。——我们有时会把类似“狗眼看人低”的话讲给我们受到委屈的保安员、保洁员们听,但这不过是现代阿Q的一种精神胜利法,因为我们也懂得,如果真的陷入了这种笑话的快感当中,那么我们和问题业主究竟谁是“狗屎”就会成为一种“鸡生蛋,蛋生鸡”那种永远也说不清,道不明的循环关系。不过言归正传——最终,我们——我们物业管理者和业主们——是平等的。

曾经在毛泽东时代的乡土气息的朴素平等观中,大家都保有一种平等的友谊和关系,而今这种平等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随着一些束缚的逐步瓦解,人们便不再对他的处境安之若素,今天从我们的业主身上,我们已然清楚地看到了一个现代人孤立无援的处境,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充满着焦急、忧虑和遗憾”;而相对应的,物业人员之间却因为生活条件的贫寒,以及公司等级制的组织背景,让他们对自己财富和物质福利的微薄照样心满意足,从这一点而言,以物业从业者为代表的“农民工”阶层正是朴素平等观的活化石。

所以,今天的很多中国业主在面对物业服务人员的时候,他常常认为有足够的资格凌驾于他人之上,尽管我们并不能回避物业服务人员与业主之间,物质上的不平等这一事实,但由此引申出的精神上和人格上的不平等则成为社区混乱的渊薮。物业管理“民工荒”的真实背景,绝不仅仅是因为农村的收益提高,而是因为作为一线的保安员、保洁员在人格上受到侵犯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

一直以来,私有财产被一些思想家断言是罪恶的起源,最主要的理由无非是它对平等关系的破坏。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写道:我们可断言,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这几乎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以来人与人之间关系演变的真实写照,也是社区生活当中所必须经历的阵痛。

很像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样自绝于国际社会之外,业主们拒弃一切、怀疑一切,甚至连自己都无法信任,他们在投诉时,在违章时,在被催缴费用时,在拒绝收房时,在装修管理过程中受到约束时,他们只是用那种很大的声音和很粗鲁的语言来表达要求,而让一个管理者所感受到的,则是在这种歇斯底里的过程中隐藏的深深的恐惧,正如一名特别喜欢为难物业服务人员的问题业主自己所说:唯有表现得足够凶恶,才能让自己更受到重视。但这反倒使他们以高人一等、凌驾于物业服务人员以上的姿态,来证明他们自身的虚弱而已。

类似的不平等也遍布每一个物业管理从业者的职业生涯。我们还需要遵循在职务说明书中的最后一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假如一家物业公司是从属于开发商而不具备基本的独立意志,那么,这一类“其他任务”就会无休无止,而且,它的总体目标就会发生异化:为开发商的私人利益服务而将社区公益和业主利益撇弃一旁。假若物业管理把业主也当作“上帝”,那么,冲突背景下的为达成社区和谐的交易成本就出现波浪式叠加。

在我们的社区,其发展取向究竟将是平等还是不平等呢?我只承认其中的某种中间状态。在这个世界上,平等地对待别人和试图使他们平等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总是存在。前者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像D•托克维尔所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从这一方面看来,《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区别仅仅在于:对于住宅小区业主而言,后者是打压业主的自主权,而前者则剥夺了业主的定价权,政府部门试图从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这两个本不对称的实体之间寻求一个裁决;而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对于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仅仅在于:对物业管理企业而言,他们与业主不再是“委托”关系,而成为“服务”关系;《物权法(草案)》更具争议的“约定”条款,它并不能增加开发商对“车位”这一类社区公共产品的热情,却进一步使他们成为众矢之的。这所有的一切,都以促进平等的目标出现,而将以带来新的不平等收场。

在西方政治学说的历史上,洛克树立的是“自由”的丰碑,而“平等”这一丰碑的奠基人则是托克维尔,他颇具洞察力地发现:在不加约束的背景下,平等更可能会导致一种前所未有的专制。而在我们的眼里,市场经济已经很难去解决社区的问题。而“自由主义者的论断的真正基础是,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正确,并且我们能够找到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一个社会过程使得每个人在其中都能够尝试和发现他能够做的事情。”

今天,我们迫切地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理性和富有建设性的平等关系,而唯有如此,物业管理才会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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